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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办地下空间备案指定单位

更新时间:2024-09-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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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适用运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业便民利民商业

依据市商务委会与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利用地下空间补充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的指导意见》(京商务接待规字〔2018〕5号),针对运用规划用途与从业生产经营不一致的城市地下空间开设便民利民商业服务网点的,由人民政府出示房产权属、用途书面意见,然后由人防工程或住建部门依照人民政府建议申请办理人防设备审核或一般别墅地下室备案后,审批机关依照变更后的审核或备案文件申请办理工商注册。

二、适用运用定居配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从业便民利民商业

依据市商务委会与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居住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商务接待规字〔2018〕6号),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的定居配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各大队要建立台账确立定位点,保证定居配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依照规划用途服务项目人民生活要求。不按照规划用途进行运营的,工商局不予以工商注册登记。

三、适用运用折迁室内空间从业便民利民商业

用以便民利民商业的闲置不用或折迁用房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规划用途与从事的生产经营不一致的,经人民政府或者其受权单位出示同意意见,工商局在企业申报办理登记时给予支持。房子归属于市属国有企业的,需要由市属一级国企出示房产权属或改变房屋用途确认建议。

 



城市地下空间安全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管理方法,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规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融合本公司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商务大厦区域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以及管理方法。

第三条凡从我商务大厦所辖区域内运用城市地下空间开设经营方式、饭店、仓储物流或开拓市场办公的企业或单位均需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管理方法,坚持不懈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环境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 保卫科承担安全大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办理应用城市地下空间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中日内,将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应用情况,向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早已投入使用的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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