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办(或首次办理)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见附件1);
(二)产权证或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五)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自用工程需提交);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材料除《上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备案变更条件)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变更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取得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相应产权证;
(二)物业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取得产权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委托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企业名称的证明;
(三)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
(四)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第九条(变更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时,应根据变更内容的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地下空间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租赁使用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本细则第七条(一)、(三)、(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两项以上变更事项时,相同材料提交一份。以上材料除《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外均提供复印件,同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本细则要求的备案材料,依据审批改革政策调整,实际办理以上海政务“一网通办”告知所需材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