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区建交委政务中心 )具体承办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外的其他民防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主要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仓库;
(八)其它类。
第四条(备案要求)
凡属使用备案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其产权人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Zui小单元为同一产权证或同一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