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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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通道办理北京地下室空间备案证明

城市地下空间安全制度篇一

**条 为加强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管理方法,预防意外事故产生,保证人身安全和资金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融合本公司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商务大厦区域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以及管理方法。

第三条凡是在我商务大厦所辖区域内运用城市地下空间开设经营方式、饭店、仓储物流或开拓市场办公室的企业或单位均需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操作管理方法,坚持不懈安全**、防患于未然、环境整治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科承担安全大检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办理应用城市地下空间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在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中日内,将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应用情况,向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早已投入运营的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性城市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员、使用者、应用主要用途、范围时限等状况发生变化,管理人员应当在状况变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中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人防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办理手续。

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维保单位或机构应明确工作人员承担有关设施设备维和安全工作,创建、完善人防设备和城市地下空间设备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同时向主管机构和保卫科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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